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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年7月10日 星期三

受胎期間


2013年07月11日 

【綜合報導】三十三歲徐姓女子與余姓前夫分居後,打官司判准離婚確定後,徐女另與蔡姓男子結婚生子。小孩要報戶口時,戶政人員掐指一算,認為小孩是余女與前夫的婚生子女拒登記,徐女無奈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不料前夫收到開庭通知,認為自己戴綠帽,怒告二人妨害家庭。

女辯稱當天才做愛

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徐女受孕就在離婚官司確定日前後,無法認定二人有通姦行為,故不起訴。 
余男指出,今年一月二十二日他收到新北地院開庭通知,才知前妻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沒幾天又收到戶政機關來函,要余男儘速替小孩辦戶籍登記,他發現小孩是去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生,而他與前妻離婚官司確定是去年二月二十九日,他認為前妻受孕應是在法院判決兩人離婚確定前,故認定前妻與蔡男通姦,怒提告。 
徐女、蔡男聲稱,他們是在離婚官司確定當天或隔天才發生性關係,並生下小孩,絕對不是通姦生子。 

前夫亦無通姦證據

由於雙方爭執的懷孕日期,與離婚官司確定日相當接近,為釐清誰是誰非,檢察官特地函詢婦產科醫師,得知女性排卵期為月經來潮第十二至十七天,排卵日為其中一日,且從排卵前四日到排卵後二日均可能受孕。
醫師依徐女產檢紀錄推斷,徐女只要在去年二月二十六日到三月二日間發生性行為都可能受孕,因無法確認徐女受孕日,又無其他證據證明兩人通姦,故不起訴。 

離婚生子告通姦 事件簿

★2012/02/10︰徐女提起離婚官,經法院判決徐女勝訴
★2012/02/29︰徐女與丈夫余男判決離婚確定
★2012/11/26︰徐女生下一子,被戶政人員推定是前夫的婚生子女,拒絕登記
★2013/01︰徐女提起否認子女之訴,余男才知前妻生子,之後控告前妻、蔡男妨害家庭
★2013/03/29︰法院依血緣鑑定,判定小孩非余男所生
★2013/07/09︰檢方因無法確定徐女受孕是在離婚前或離婚後,將2人不起訴
資料來源:起訴書 

《民法》明訂 婚生子女受孕日

律師謝岳龍表示,《民法》第1061條規定,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夫妻2人在婚姻關係存續中,受胎(即受孕)懷孕所生的子女,所謂的受胎,是指精子與卵子結合的那個當下,不管小孩是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,或是在婚姻關係消滅後所生,都可以推定由夫受胎,是2人的婚生子女。
謝岳龍指出,因現代醫學科技仍無法精準計算受胎日,《民法》才會在第1062條規定,從子女出生回溯181日到302日都稱為受胎期間。